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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解读:兴安盟科技计划项目 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规程

  •  发布时间:2022-07-07  点击次:613  
  • 政策解读:兴安盟科技计划项目 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规程

    近日兴安盟科学技术局印发了《兴安盟科技计划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该规程参照了《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规程>的通知》,从绩效评价对象、类别与原则,职责分工,绩效评价内容,绩效评价程序及要求,绩效评价结果与结果应用,保障监督6个方面,对科技计划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进行阐述,对推进我盟科技计划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财政资金配置和使用效率有重要作用。


    一、绩效评价对象、类别与原则

    (一)绩效评价对象

    1


    (二)绩效评价类别

    2


    (三)绩效评价原则

    3




    二、职责分工


    4

    5

    6



    三、绩效评价内容

    7



    四、绩效评价程序及要求

    (一)自评价

    1.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各项指标,在项目第二个执行年度开展自评价工作,并于当年12月份提交《兴安盟科技计划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兴安盟科技计划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报告》(附件 1、2)。

    2.自评表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并向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电子版及纸质版资料备案。

    3.归口管理部门定期审阅、汇总自评价情况,于每年12月份向兴安盟科学技术局报送自评价结果,对于存在问题的项目要及时指导纠偏;对于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应及时报送兴安盟科学技术局,兴安盟科学技术局项目主管科室按照《兴安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资金管理办法提出处理意见。

    (二)绩效评价

    1.兴安盟科学技术局结合重点工作任务,研究制定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确定年度绩效评价对象和范围,下达年度绩效评价通知。对于同一项目,原则上应避免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工作重复进行。

    2.兴安盟科学技术局原则上采取现场评价的组织方式,核实有关情况,分析形成初步结论,与被评价单位交换意见,综合分析并形成《兴安盟科技计划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表》《兴安盟科技计划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附件3、4)。

    3.兴安盟科学技术局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督促整改落实。

    4.建立评价工作档案制度,实施“痕迹化”管理,对工作方案、证据材料、评价报告等重要信息及时记录和归档。


    五、绩效评价结果与结果应用

    (一)绩效评价结果

    1.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按百分制分级分类管理。

    A档

    B档

    C档

    D档

    90(含)-100分

    80(含)-90分

    60(含)-80分

    60分以下

    2.在兴安盟本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中,被盟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审计、专项检查、财政督查等发现存在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该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按 D 档处理。

    (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1.兴安盟科学技术局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分析评价意见、建议和相关整改要求,按照规定提交整改意见,并改进完善相关管理和实施工作。兴安盟科学技术局将跟踪项目承担单位对评价结果的运用情况,并将其作为后续评价的重要内容。

    2.兴安盟科学技术局把评价结果及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作为科技计划和政策制定、实施和调整完善等的重要参考条件及科研机构财政支持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结果和结果运用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兴安盟科学技术局将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开展监督检查和问责。

    3.对于自评价结果为 C 档和 D 档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报兴安盟科学技术局项目主管科室备案。绩效评价结果为D档的项目,兴安盟科学技术局项目主管科室按照《兴安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做出终止项目意见。

    4.鼓励自评价及绩效评价结果在各旗县市各有关部门之间共享互认,避免重复填报及评价。

    5.绩效评价结果按有关规定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六、保障监督

    (一)承担项目评价的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加强能力和条件建设,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评价工作业务流程。

    (二)评价专家应当熟悉相关技术领域和行业发展状况,满足评价任务需求,恪守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开展评价工作。参与评价工作的人员和专家应当遵守保密、回避等工作规定,不得利用评价工作谋取不当利益。

    (三)涉及项目绩效评价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开展评价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完整和有效的评价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