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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2-06-09 点击次: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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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6-09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通辽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有效发挥重点实验室引领创新发展的作用,为通辽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6月6日,通辽市科学技术局印发了《通辽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帮助大家详细了解新政策,现就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问:《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通辽市重点实验室是通辽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坚持“四个面向”,解决学科发展前沿及通辽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科学问题,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全面提升通辽市自主创新能力。
目前,我市重点实验室有10家,相对于实验室承担的使命来看,我市实验室建设存在建设标准较低、团队规模小、科研能力较低、重大成果少、管理运行机制僵化等问题,无法满足通辽市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不能有效发挥实验室引领创新发展的作用。迫切需要修订《管理办法》,提高建设标准,对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顶层设计,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充实、调整、整合、撤销等方式开展实验室优化重组,重塑通辽市重点实验室体系,为通辽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为深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20〕17号)精神,规范和加强通辽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提升科技自立自强的支撑能力,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内科发〔2022〕34号),结合我市实际,修改《管理办法》。
问:《管理办法》基本框架与起草过程?
答:《管理办法》是重点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内科发〔2022〕34号)基本框架,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修改,修订前《管理办法》共6章31条,修订后为6章32条, 包括总则、职责、建设、运行、动态管理、附则。
《管理办法》修订过程中,面向各旗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和建议,均反馈无修改意见。
问:《管理办法》重点修订的内容?
答:《管理办法》重点修订内容包括:
1、不再区分学科类和企业类。落实国家、自治区重点实验室重组文件要求,对通辽市重点实验室不再区分学科类和企业类实验室,更加强调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推动产学研用联合攻关和协同创新。
2、提出开展实验室优化重组。结合自主评估、年度考核、定期评估的情况,根据通过充实、调整、整合、撤销、新建等方式对重点实验室进行优化重组,不断优化实验室体系。
3、加强实体化建设。鼓励实验室实体化建设、运行、管理,在团队建设、财务制度、科研组织等方面享有更大自主权。顺应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趋势,对通辽市重点实验室管理运行机制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
4、提高建设标准和考核标准。参照多个省市的做法,从项目承担、人员数量结构、高级职称比例、实验用房面积等方面提高申报实验室要求。结合考评情况,确定“优秀”、“合格”、“整改”和“不合格”4个评估结果。
5、加大依托单位的经费投入。要求依托单位对实验室加大投入,建设前3年累计投入建设、运行经费不低于100万元。要求依托单位加强对实验室自主评估;将依托单位给予实验室的运行经费从10万元提高到30万元。进一步强化依托单位的主体责任。
6、管理方式采取动态管理方式。通辽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创新发展需要,通过充实、调整、整合、撤销和新建等方式对实验室进行优化重组,不断完善实验室体系。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批复满2年的重点实验室须参加评估。重点考察实验室的研发条件与能力、科研水平与贡献、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方面。
问:《管理办法》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有哪些?
答: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单位,应落实法人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为市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提供充分的条件保障,每年给予重点实验室不低于30万元的运行经费。
(二)聘任市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及成员。
(三)组织市级重点实验室填写申报、建设、考核、评估材料,审查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管理责任。做好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四)支持重点实验室开展广泛的交流合作,推动重点实验室资源开放共享。
问:《管理办法》规定申报重点实验室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报通辽市重点实验室应具备基本条件有:
(一)在通辽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究方向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科技发展规划,开展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掌握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市内本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具备承担自治区和市级重大科研任务的驻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其他科技创新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
(二)具有高水平的学科或行业带头人,以及年龄结构合理、学风严谨、学术诚信、相对稳定的科研团队,固定人员应在13人以上,其中牵头申报单位人员占比50%以上。高校、科研院所牵头建设的实验室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之和占比40%以上,企业或其他创新机构牵头建设的,该比例为20%以上。实验室要与固定人员签订协议,同一人只能是一家重点实验室的固定人员。
(三)有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具备良好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等实验条件,科研仪器总值在500万元以上。
(四)具备完善的组织体系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依托单位前三年原则上累计为实验室提供的建设、运行经费不低于100万元。依托单位为医院的,须为三级甲等;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须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建有专门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其近三年年均销售收入大于1亿元,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1.5%。
(六)实验室已运行或对外开放2年以上。
解读单位:通辽市科学技术局
解读人:杜娟娟
联系电话:0475-8835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