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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  发布时间:2020-09-11  点击次:555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发布日期:2018-09-11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自治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实际,近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联合修订并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科规〔2018〕2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4月28日生效。

    《办法》将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以及为科技创新提供条件和服务的平台载体和环境建设等科技活动作为重点支持方向。将自治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在外设立的京蒙高科企业孵化器等单位作为支持对象。“

    《办法》主要修订五项内容:一是改进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简化了预算编制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提高了间接费用比例,增列间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500万元以下(包括500万元)按20%核定;500万元至1000万元(包括1000万元)按15%核定;1000万元以上按13%核定。二是改革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经费管理权限。《办法》下放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的管理权限,可由高校、科研院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三是优化项目结余资金使用。《办法》增列了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且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该单位的结余资金按规定可以留归使用2年,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四是完善内蒙古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中改进了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管理。五是规范管理、改进服务。《办法》中强化了法人责任和规范了资金管理,建立了科研财务助理制度并为科研人员专心从事科研活动提供专业服务。“

    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办法》还明确了各管理层级职责,财政厅、科技厅和项目承担单位结合部门职能,分别履行不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