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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试行)》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  发布时间:2022-04-30  点击次:567  
  • 《内蒙古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试行)》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发展,获取长期野外定位观测数据并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

    问:《管理办法(试行)》基本框架与起草过程?

    答:《管理办法(试行)》包括六个章节,共26条,具体由“总则”、“管理职责”、“申报与备案”、“运行与管理”、“考核与评估”和“附则”六部分组成。

    《管理办法(试行)》制订过程中,学习借鉴了国家和兄弟省市的做法,同时面向相关厅局、盟市科技局、科研院所等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33条,采纳14条。

    问:《管理办法(试行)》具有哪些特点?

    答:《管理办法(试行)》围绕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和自治区“科技兴蒙”最新政策文件精神,主要通过“四个突显”举措推进自治区野外站建设。

    1、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备案制管理。

    落实国家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探索实施自治区野外观测站备案制管理,在审批材料、审批流程、审批时间等方面提高办事效率。

    2、突显备案标准,注重科研能力。

    对申报条件提出明确要求,即:“有2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证明,正常运行满2年,并获得至少2年的连续、系统的观测实验数据,固定人员总数在10人以上。”

    同时,要求申请认定的野外站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在本领域具有较大影响,有能力承担国家级、自治区级科研任务。

    通过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科技厅的共同努力,逐步建设一批具有典型的区域代表性、基础条件优势明显、科研队伍能力较强的自治区级野外站,为培育和争创国家级野外站做好充分准备。

    3、突显精简流程,不设建设环节。

    自治区野外观测站备案申请实行常年受理方式,不设野外站认定审批、建设、验收等程序和环节,成熟一个备案一个,充分发挥自治区野外站的科技支撑作用,逐步完善我区科技创新基地体系。

    4、突显动态管理,不定期抽查。

    采取动态调整的优胜劣汰管理模式。除了传统的年度报告和定期评估考核,自治区科技厅将不定期对已备案自治区野外观测站进行抽查复核,符合办法相关条件的野外站,备案资格继续有效,不符合办法相关条件的,取消备案资格。

    已备案自治区野外观测站存在重大事项变更导致资格失效的、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未按期更新备案信息的或依法被撤销备案资格的,自治区科技厅将撤销其备案资格。通过动态调整的方式,将进一步强化野外站在创新链中的重要基础地位和作用,促进野外站的良性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问:《管理办法(试行)》中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有哪些?

    答:自治区野外观测站的主管部门包括自治区有关部门、盟市科技管理部门、国家级高新区以及中央驻区有关单位、自治区直属高校、科研院所,其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自治区野外观测站发展政策和规章制度,支持自治区野外观测站建设和发展,配合做好自治区野外观测站管理工作。

    2、落实自治区野外观测站建设和运行所需相关条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3、组织并支持本部门、本区域自治区野外观测站开展联合协作观测与自主创新研究。

    4、负责本部门、本区域自治区野外观测站的建设培育、审核推荐等工作。


    问:《管理办法(试行)》中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有哪些?

    答:依托单位是自治区野外观测站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

    1、具体组织实施野外观测站建设,提供野外观测站人员、场地、研究设备、运行经费等基础保障,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配置并健全自治区野外观测站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

    3、建立完备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4、聘任自治区野外观测站站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5、配合做好自治区野外观测站年度报告、评估等工作。

    问:申报备案自治区野外观测站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报自治区野外观测站,必须满足的条件:

    1、依托单位是区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独立法人机构,能够为野外观测站提供人员、场地、研究设备等基础保障,每年提供稳定的运行经费支持;

    2、面向国家、自治区战略需求和学科发展长远需要,遵循科技创新发展总体规划和自然环境分异规律,具有典型区域或领域代表性;

    3、具备满足观测需求的实验场地,有较为完善的观测实验基础设施,观测实验场地、基础设施用地应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具有未来2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证明;

    4、具有较高的科学观测和实验研究水平,已正常运行2年以上,并具有连续2年以上的系统性观测实验数据;

    5、在本领域具有较大影响,有能力承担国家、自治区科研任务;

    6、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固定人员总数在10人以上;

    7、在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前提下,承诺野外观测站的观测和实验数据、仪器设备设施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为社会和科研提供共享服务;

    8、其他需要满足的条件。


    问:自治区野外观测站如何备案?

    答:自治区野外观测站备案申请实行常年受理方式。

    拟备案的野外观测站依托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和实地核查,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出具书面推荐意见,自治区科技厅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野外观测站予以备案。

    已备案的自治区野外观测站调整站址或研究方向,变更名称、站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由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在3个月内完成备案变更。

    问:《管理办法(试行)》如何对自治区野外观测站考核与评估?

    答:自治区野外观测站考核与评估,是由自治区科技厅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实施,实行年度报告与定期评估相结合方式。

    自治区野外观测站需每年1月31日前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对野外观测站上一年度观测数据数量及质量、科研进展、开放共享和运行管理状况等进行报告,年度工作报告提交情况作为自治区野外观测站考核评估的重要参考。

    定期评估按领域组织实施,评估周期一般为3年,评估重点为野外观测站观测质量、研究成果和水平、示范成效、人才队伍、基础设施、开放共享与运行管理水平等。

    自治区科技厅结合年度报告和定期评估结果,对自治区野外观测站进行调整和撤销。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类。

    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自治区野外观测站,其开展的科研项目申请自治区科技计划资助,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度倾斜支持;符合有关申报条件的,自治区科技厅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或国家有关科技计划项目。

    对被批准建设的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规定进行支持。

    (来源:自治区科技厅基础研究处)



    来源:基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