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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方案
- 发布时间:2020-12-02 点击次: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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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深入实施“科技兴蒙”行动,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进一步明确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自主权、决策权和实施权,保障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过程中直接获取经济利益,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积极性,根据科技部等九部委《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推进会和2020年全区科技创新工作会议精神,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加速转化为先进生产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内蒙古。
二、主要目标
分工业和农业领域,在内蒙古工业大学和内蒙古农牧业科学院探索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试点时间为2020年12月至2023年12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对发现的问题和偏差及时解决和纠正,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同时强化转化过程中的管理和服务,做好风险防控。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不纳入赋权范围。
三、改革任务
(一)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试点单位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单位。试点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将本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赋权的成果应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动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中蒙兽药权、动物疫苗权和技术秘密等。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在团队内部协商一致,书面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指定代表向单位提出赋权申请,试点单位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明确转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等手续。
(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向单位申请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由其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单位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成果的收益分配等事项,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试点单位可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试点结束后,试点期内签署生效的长期使用权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不受人员调整、调动、退休、离职等影响。
(三)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试点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包括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按规定给个人的现金奖励,应在获得成果转化收入后及时足额发放给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单位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积极落实国家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保障科研人员合法股权收益。
事业单位担任法人的正职领导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获得现金或股权奖励;试点单位要建立健全成果转化收入分配和奖励、公示、异议处置等工作流程,完善内控管理机制与制度。对担任法人的正职领导给予股权奖励的,需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且任职期间不得进行股权交易。
(四)充分赋予试点单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试点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试点单位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试点单位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试点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所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主要用于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酬和报酬、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五)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内部管理制度。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单位应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内部配套办法,制定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归属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明确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共享的条件、程序、方式、份额、收益分配、成果处置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内容。单位应制定或完善本单位科研、人事、财务、成果转化、科研诚信、知识产权等具体管理办法,作为项目管理、绩效评价、收益分配、检查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六)规范职务科技成果产权改革操作流程。试点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或授权相关机构,负责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具体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规范分割确权或赋予长期使用权、成果定价、公开公示、协议签订、作价投资、公司组建等操作流程,明确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办法。要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充分发挥产权奖励、费用分担等方式的作用,促进提升科技成果质量。
(七)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评估作价机制。试点单位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按照市场化原则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相关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5日。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关科技成果评估评价机构或授权第三方机构,对科技成果交易估值、转化成本核算、转化受益人等独立进行审核、评估,审核、评估意见作为单位相关部门决策的参考。
(八)强化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管理。试点单位要坚持放管结合,通过年度报告制度、技术合同认定、科技成果登记等方式,及时掌握赋权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获得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勤勉尽职,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对于赋权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应完善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各方权益。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公开机制,加强全社会监督。
鼓励赋权科技成果首先在自治区境内转化和实施。科研人员将赋权科技成果向境外转移转化的,应遵守国家技术出口等相关法律法规。试点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团队)与企业、个人合作开展涉密成果转移转化的,要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制度,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并签订保密协议,加强保密管理。加强对赋权科技成果的科技伦理管理,严格遵守科技伦理相关规定,确保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安全可控。
(九)建立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免责机制。试点单位领导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各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容错和纠错机制,探索通过负面清单等方式,制定勤勉尽责的规范和细则,激发试点单位的转化积极性和科研人员干事创业的主动性、创造性。完善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机制,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实行审慎包容监管。
(十)加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支持试点单位在不增加单位编制的前提下设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或者联合地方、企业设立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中试熟化的独立机构,以及以全资拥有的技术转移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公司等方式建立技术转移机构。完善技术转移人才评聘体系,以成果质量和转化绩效为导向,在职称晋升、绩效考核、岗位聘任、人才评价等方面加大科技成果转化运用绩效的权重。支持试点单位申报建设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开展技术转移人才学历教育,探索开展技术转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
(十一)加强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建设。支持试点单位建立概念验证中心,尽早识别具有商业化和社会化前景的项目,从源头提高资源配置的利用效率。鼓励试点单位建设具有一定规模、支撑产业化能力强的自治区级中试基地,创办领办以工程化放大和成果转化为主营业务的科技型企业。健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规范流程与运行管理制度,加强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提升科技成果系统化、配套化、工程化研究开发能力。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自治区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指导下,科技厅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信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等部门建立高效、精简的试点工作协调机制,编制赋权协议范本,加强风险防控,指导推进试点工作。
试点单位应高度重视,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试点工作专班,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制定赋权工作实施方案,完善试点配套制度,认真做好试点启动和推进工作,及时分析查找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
(二)加强总结评估。
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完善试点工作总结评估制度,试点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试点工作方案、年度试点执行情况和赋权成果名单报告主管部门和科技厅。对试点中的一些重点、难点、疑点事项,可组织科技、产业、法律、财务、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专家,开展决策咨询服务。发挥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作用,对试点进展情况开展监测和评估。对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和偏差,及时予以解决和纠正。
(三)加强推广应用。
充分发挥试点示范作用,开展经验交流,编发典型案例,加强宣传引导。对形成的一些好的经验做法,通过扩大试点范围等方式进行复制推广,总结试点中形成的改革新举措,及时健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