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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  发布时间:2022-02-21  点击次:385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 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 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 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以 下简称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包括下列奖项: (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 (六)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应当与自治区重大战略需要和科 技创新规划紧密结合。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技术 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 性、效益性。 第四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 - 3 - 循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 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 自治区维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 威性和荣誉性。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 个人干涉。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科 学技术奖相关规则、程序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 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评 审和监督工作。 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 政部门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章 奖励设置 第八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在自治区工作并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 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 4 -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 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的。 第九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 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 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 益,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 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 效益; - 5 - (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十二条 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授予在自治区工作,年龄不 超过四十五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 (一)在科学研究中积极探索,取得重要科学发现或者为推 动相关学科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中取得重大发明创造或者为推动 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并创造了显著经济 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的。 第十三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自治区科学技术事 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自治区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 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自治区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 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自治区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 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不分等级,每次授奖数量不 超过三人。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 等奖两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 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次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一百六十项,其中,自 - 6 - 然科学奖不超过二十项,技术发明奖不超过二十项,科学技术进 步奖不超过一百二十项。 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次 授奖数量均不超过十人(个)。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 进步奖、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均可以空缺。 第三章 提名、评审和授予 第十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候 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 工程院院士、自治区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获得者; (二)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 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学会、协会等组织机构;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 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央驻区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于自治 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启动六十日前,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告 提名材料报送时间、方式等有关事项,并设立咨询电话,提供咨 询服务。 第十七条 提名者应当严格按照提名办法提名,提供提名材 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照规定承担相 - 7 - 应责任。 第十八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 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自治区科学技术奖: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 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被禁止参 与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知识产权或者科学技术成果存在争议的; (四)主要科学技术成果已经获得国家或者自治区级科学技 术奖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提名 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将符合受理条件的候选者、项目名称等事项 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十五个工作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 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覆 盖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家库,并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应当精 通所从事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 科学道德。 第二十一条 评审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评审专家是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者的,不得参加本 - 8 - 年度的评审; (二)评审专家与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者有利害关系,有 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不得参加该候选者有关项目的评审; (三)评审专家不得参与其提名项目所属专业(学科)评审 组的评审; (四)候选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同一学科的评审专家,不得参 与该候选项目的评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回避的其他情形。 评审专家具有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 技术行政部门申请回避。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和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应当遵 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有利用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身份牟取利益 或者与其他评审委员、评审专家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评审公平、 公正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参与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评审委员、评审 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中知悉的技术内容以及评审情况保 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审情况、技术秘密或者剽窃技术成果。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设立评审组进行初评,评审组负责 提出初评建议并提交评审委员会。 参与初评的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相关办法对初评建议进行评 审,并向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 9 - 监督委员会根据相关办法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全程 进行监督,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作 出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获奖者 和奖励等级的决议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本部门网站向 社会公示,公示期为十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提名、 评审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 部门提出。异议处理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委 员会作出的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自治区 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 奖章、奖励证书和奖金。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青年科学技术 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 奖金。 第三十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奖金每人 200 万元;自然科 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 100 万元、一等奖 20 万元、二等奖 10 万元;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奖 金每人 30 万元;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奖金每人(个)10 万元。 - 10 -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个人、组织,自治区 按照国家奖金额度的五倍给予奖金和科研经费支持,其中百分之 六十用于对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的奖励,百分之四十用于项目完 成单位自主选题科研经费。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的规则、程序和 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审核 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提名专家、学 者、组织机构和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 信行为数据库。 禁止任何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提名和 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宣传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突出贡献和 创新精神,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保密、适度、 严谨。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自治区 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 有关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 费用。 - 11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经 做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提名 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 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 依法给予处分。 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提名和 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给予通报批评;相关候选者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三十八条 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违反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 审工作纪律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 委员、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 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 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章、奖励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 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 协助他人骗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 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 - 12 - 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 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依法向自 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归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十二条 参与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 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 年4月1日起施行。2007年5月28 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 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同时废止。 分送: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政府 办公厅主任、副主任。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 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自治区监委,自治区高 级人民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22 年 2 月 1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