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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赤峰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23-03-13  点击次:359  
  • 赤峰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

    时间:2023-03-13 08:46  


    赤科发〔2023〕4 号

    关于印发《赤峰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科技(工科)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赤峰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赤峰市科学技术局

                                     2023310


    赤峰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赤峰市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与规范化管理,推动农业科技创新、技术示范和成果转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区是农业科技资源集聚的重要平台,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成果集成转化的重要载体,一二三产全产业链融合发展的重要阵地,是支撑现代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示范区,园区应为培育自治区级农业科技园区奠定基础。

    第三条  园区建设与管理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龙头带动、农民受益”的原则,集聚创新资源,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发挥农村创新创业、成果转化示范、引领产业发展和职业农民培训四大功能,为带动区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赤峰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园区建设的指导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园区发展的相关政策,宏观指导园区的建设和运行;

    (二)指导编制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并统筹协调实施;

    (三)组织开展园区申报、评审、认定、考核与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  各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园区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园区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政策,支持园区的建设和发展;

    (二)负责辖区内拟建园区的组织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

    (三)配合赤峰市科学技术局做好辖区内园区的考核与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园区申报单位是园区建设和运行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园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动工作,落实国家、自治区和赤峰市有关政策及配套政策措施;

    (二)组建园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园区建设与管理职能,负责园区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创新能力建设、平台建设、产业发展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建设

    第七条  园区申报条件:

    (一)园区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乡(镇)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能保障园区建设规划的实施和相关政策落实农牧业龙头企业事业单位可作为申报单位;

    (二)园区符合国家、自治区及赤峰市农业产业政策和土地使用相关政策;

    (三)园区建设应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已纳入旗县区科技发展计划;

    (四)园区核心区要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和一定的建设规模,核心区面积不低于1000亩,示范区面积不低于2000亩;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区功能定位清晰,有具体建设内容

    (五)园区要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有稳定的技术依托单位、较完善的人才培养、技术培训、技术服务与推广体系,有较强的科技投入力度,要建立科技特派工作站,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特派员;

    (六)园区要拥有一批农业科技型市场主,有自主产品品牌,具有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条件,能为科研机构、涉农企业以及大学生、农民工、退伍军人等人员返乡创业提供必要的试验示范、生产和加工基地;

    (七)园区主导产业明确,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有较强的示范引导和带动辐射作用,能促进当地农业产业升级和规模化生产,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八)园区要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服务管理体系。

    第八条  园区申报程序

    (一)园区申报单位为乡(镇)人民政府、企业单位的,向所在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并经旗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

    (二)园区申报单位为旗县区民政府,直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  园区申报材料

    (一)赤峰市×××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申报书(见附件1);

    (二)赤峰市×××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见附件2);

    (三)赤峰市×××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实施方案(见附件3);

    (四)其他有关附件材料。

    第十条  园区评审与建设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依据园区申报条件、总体规划和建设方案对申报的园区进行会议评审和实地考察,形成评审意见和考察报告并经研究审定后,由市科技局发文批准成为赤峰市农业科技园区,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园区要坚持创新发展理念,推动科技服务业和创新创业政策在园区落地生根。鼓励引导创新要素集聚,积极吸引优势企业和优秀人才入驻园区,着力孵化涉农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推动园区向高端化、集聚化、融合化、绿色化方向发展。要强化一二三产实质融合,积极推进产城产镇产村融合。要着力营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环境,培育建设一批“星创天地”。

    第十二条  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和落实有关园区的土地、税收、财政等政策措施,对园区日常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三条  园区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园区管理委员会每年在1月30日前向所在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上年度园区工作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园区建设的总体进展、效益情况、统计数据、经验总结、存在问题和下年度工作重点等,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四条  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评估制度。市科技局组织专家采取查阅资料、听取汇报和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评估,原则上每三年评估一次。市科技局按照各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上报的园区年度工作报告,结合对园区的评估将园区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对评估不达标的园区限期一年整改,对整改后复评仍不合格和放弃参加评估的园区取消园区资格。

    第六章  扶持与奖励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加大对评估优秀园区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申报自治区级农业科技园区。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支持园区开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主导产业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技术成果与推广、创新能力建设、科技服务等工作,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或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推动园区创新引领发展。

    第十七条  在申请农业科技园区创建过程中,申请单位若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认定资格,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农业科技园区认定申请。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赤峰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及特色科技产业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赤科农社字〔20045号)同时废止。

    第十  本办法由赤峰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