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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星创天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时间:2021-09-17 点击次: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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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星创天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星创天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农牧和科技局,盟直有关单位:
现将《锡林郭勒盟星创天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和本部门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锡林郭勒盟科学技术局
2021年9月15日
锡林郭勒盟星创天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锡盟星创天地建设和发展,以科技创新驱动乡村牧区振兴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星创天地管理办法(试行)》(内科发农字【20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锡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盟级星创天地是指经锡盟科技局组织认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依托广泛的社会资源,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方式,利用线下孵化载体和线上网络平台,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融合成果转化、科技创新、集成示范、融资孵化、创业培训、政策集成为一体的农牧业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三条 申请认定盟级星创天地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运营机构。申请单位应是锡盟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或者内设机构,运营时间12个月以上。
(二)具有技术依托单位。申请单位具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农牧业科技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等至少1家技术依托单位。
(三)具有基本的服务设施。能够为入驻的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低成本的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及创业培训、检测、商务、宽带网络等相关服务。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商业发展模式。具有创业实体评估准入与退出、财务管理及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在利用存量设施基础上,通过开放共享降低成本,通过投资与高附加值专业服务等获得收益,探索可持续发展运营模式。
(五)具备“互联网+”网络电商平台。通过线上交易、交流、宣传、协作等,促进农村牧区创新创业的便利化、信息化。
(六)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能为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解决涉及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市场营销、技术、金融、管理等方面实际问题。
(七)具有较好的创新创业孵化基础。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投资及担保机构等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四条 星创天地认定申报材料包括:
锡盟星创天地认定申报书及附件材料。
第五条 锡盟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向社会开展盟级星创天地认定申报受理工作。认定程序包括:
(一)申请认定盟级星创天地的建设运营主体向所在旗县市(区)农牧和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盟科技局出具推荐函。
(二)盟科技局组织专家集中评审和实地抽查,并进行信用审查,择优拟定入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锡盟星创天地备案名单并授牌。
第三章 建设与扶持
第六条 锡盟科技局是星创天地建设的指导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盟星创天地的政策制定、认定、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委托锡盟科技创新中心开展组织协调、材料审核、政策落实、工作指导、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各旗县市(区)农牧和科技局是本辖区内星创天地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所辖范围内拟建星创天地的组织推荐和指导等工作;
(二)延伸服务机制,整合各类资源,帮助落实各类扶持政策,对星创天地及其入驻的创业企业和团队给予配套支持和服务;
(三)负责每年向盟科技局报送本辖区内盟级星创天地的综合运营情况、统计数据信息、总结等。
第八条 锡盟星创天地积极融入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科研仪器与设施开放共享服务网络管理平台,力争享受开放共享服务。加强各类服务资源与星创天地的合作机制建设,以研学、论坛、研讨、培训、训练营等方式,促进盟内外创新创业资源有效流动。
第九条 鼓励各类投资机构投向星创天地和孵化企业。引导和鼓励锡盟星创天地的企业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新三板”进行挂牌和融资。
第十条 通过邀请或聘请知名企业家等方式,给予星创天地人才和智力支持。积极发挥创新创业导师作用,为创新创业企业和团队提供全链条创新服务。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星创天地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每年根据星创天地的认定时间安排进行绩效考核和动态管理,绩效考核周期为3年。
第十二条 星创天地绩效考核结果及其应用
(一)星创天地绩效考核分数由基础分(100分)和附加分(10分)构成,评价最终成绩为基础分数和附加分数之和。
(二)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得分85分(含)以上为优秀,60(含)--8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绩效考核结果在锡盟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锡盟科技局对绩效考核优秀的星创天地优先推荐申报盟级科技项目,对运行优秀的盟级星创天地积极推荐参加自治区级星创天地评选;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满仍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取消其备案资格。
(四)获得表彰奖励的星创天地有义务进行示范交流和经验介绍,并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发布,供其他星创天地学习和借鉴。
(五)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考核资料的或提供虚假考核资料的单位,视为不合格。
(六)连续两年未上报统计信息的、违反管理规定的星创天地,取消其认定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锡盟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