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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阿拉善盟科技局关于印发《阿拉善盟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8-12-06  点击次:582  
  • 阿拉善盟科技局关于印发《阿拉善盟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12-06 00:00

    • 浏览次数:372

    各旗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完善我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引导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健康发展,提高其创新研发能力与科技服务能力,提升管理水平,盟科技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阿拉善盟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6日

    阿拉善盟科学技术局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发展的决定》、自治区政府《关于印发实施科技强区纲要的通知》和《阿拉善盟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工作方案》精神,充分发挥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在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我盟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管理,完善自主创新体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结合阿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推进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是企业中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科研开发实体或组织,是企业技术开发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盟科技局、盟经委、盟工会负责盟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组织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 定

     第四条  盟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五条 申请盟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被认定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企业必须在本领域本行业业绩突出,效益良好,近3年连续盈利。

    (二)企业领导重视企业研究开发工作,具有较强创新意识和一定的经济、技术实力,能为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提供研发场所、资金、设备等必要的条件。

    (三)被认定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及经济效益良好,重视科技投入,研究开发经费来源有保障,企业年度科技开发投入经费占企业年销售额的3%以上。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技术与创新水平在盟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

     (五)具有稳定的技术人才队伍和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10%,专门从事技术研究开发人员占专业技术人员的30%(原则上工作关系虽不在企业,但被企业聘请从事技术开发或项目合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计算在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组织体系较为完善,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七)企业前两年内(指申请认定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认定企业研究开发中心:1、有确定的偷税漏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盟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申报,由承担单位提交申报材料,本地区科技、经济、工会等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报盟科技局。

    第七条    盟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一)     阿拉善盟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申报书(附件一)。

    (二)     阿拉善盟企业研发中心申请报告(附件二)。

    (三)     阿拉善盟企业研发中心评价表(附件三)。

    (四)     阿拉善盟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主要研发人员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等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第八条  审批

    (一)盟科技局会同盟经委、盟工会对申请认定研究开发中心的企业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核实和认定。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果进行认定。

    (二)通过认定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由盟科技局、盟经委、盟工会共同下达批复文件,授予阿拉善盟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称号,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盟科技局、盟经委、盟工会共同组成阿盟企业研发中心认定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评审、认定、检查、考核。

    第十条  本地区科技、经济、工会等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初审、申报工作。对已认定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工作进行检查、并督促其相关材料的上报等工作。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一条  盟科技局、盟经委、盟工会对认定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并在科技计划立项上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为加强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管理,实行年报制度。每年年底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应将年度工作总结及评价指标体系表报本地区科技、经济、工会等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盟科技局。盟科技局会同盟经委、盟工会进行年审。

    第十三条  盟科技局、盟经委、盟工会对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其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对运行良好、绩效突出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盟科技局、盟经委、盟工会将推荐申报自治区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对评估不合格者,责成其限期整改,对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者,撤销其阿拉善盟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资格,并收回证书及牌匾。

    第六章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阿拉善盟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阿拉善盟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阿拉善盟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