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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辽市技术经纪人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时间:2023-05-31  点击次:621  
  • 通辽市技术经纪人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5-31    发布者:     阅读量: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技术经纪人队伍,规范技术经纪人从事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服务行为,促进技术经纪业健康发展,保障技术经纪活动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经纪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在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活动中,以科学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全方位服务活动的自然人。

    第三条 凡在通辽市科学技术局认定备案,接受通辽市科学技术局成果转化中心管理,在我市从事技术转移活动的技术经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技术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技术经纪人依法从事经纪活动所得佣金是其合法收入,技术经纪人收取佣金不得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通辽市科学技术局对技术经纪人采取动态评价机制,对于违反规定开展业务活动或长期不开展业务活动的技术经纪人实施退出机制。

    第二章 技术经纪人的申请及认定

    第六条 技术经纪人的申请及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良好的个人信誉,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开展科技服务、管理、财税、法律、知识产权、投融资等相关工作经历并从业3年以上的专业人员;

    (四)参加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全国范围内)技术经纪人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七条 满足以上条件的技术经纪人,由所在单位申请登记,所在单位未申请登记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也可以由技术经纪人个人直接申请登记,经审核认定备案后方可开展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的技术服务活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成为技术经纪人:

    (一)具有恶意侵犯知识产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经主管行政处罚、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裁决的;

    (二)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的;

    (三)其他不能成为技术经纪人的情形。

    第三章 技术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技术经纪人的权利:

    (一)获得通辽市科学技术局认定,可申请享受通辽市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激励政策支持;

    (二)优先参加通辽市组织的科技类成果推介、项目路演、撮合对接等活动;可以参加通辽市科学技术局组织赴外埠参加各类成果转化会议及活动;

    (三)依托挂靠市内技术经纪人工作站开展技术经纪服务,并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获得佣金和收益;

    (四)对其他技术经纪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和申诉;

    (五)技术经纪人从业期间,参与的对接、培训、活动等均纳入技术经纪人评级体系;

    (六)技术经纪人表现突出、工作成效明显的,给予一定形式的表彰奖励。

    (七)享受自治区技术经纪专业职称有关政策;

    (八)参加通辽市科学技术局组织的科技服务活动。

    第十条 技术经纪人的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通辽市技术经纪人的相关管理办法;

    (二)公平、公正、诚实、诚信,尽职地提供专业技术经纪服务,依法维护技术交易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三)积极参加通辽市科学技术局组织的项目路演、项目对接会、论坛、培训等各项交流活动;

    (四)协助对接项目签约后的合同登记工作;

    (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技术经纪人的年度资格认证。

    第四章技术经纪人工作站及挂靠管理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技术经纪人,可以在通辽市科学技术局认定的技术经纪人工作站办理挂靠并开展业务。

    第十二条 技术经纪人工作站与技术经纪人人在规定期限内采用双选挂靠制:技术经纪人人可根据工作站的资质和资源自主选择挂靠,工作站也可根据技术经纪人的资质进行选择是否接受挂靠,双向选择通过则确定挂靠关系。

    第十三条 在规定期限内,一个技术经纪人只能挂靠一个工作站,一个工作站可接受多个技术经纪人挂靠。

    第十四条 技术经纪人可凭借代理需求为挂靠的工作站提供业务渠道,同时工作站也可以为技术经纪人提供合同签订价款结算、税费缴纳、资源支持、业务辅导等服务。

    第十五条 技术经纪人挂靠工作站的期限由双方商定决定,签署挂靠协议后生效,若双方中任意一方提出解除挂靠关系,须经双方商定后履行相关手续。

    第五章技术经纪人从业信用体系

    第十六条 通辽市科学技术局建立技术经纪人信用体系,根据技术经纪人从业情况,量化信用指标体系,对所有技术经纪人建立征信记录。

    第十七条 通辽市科学技术局每年定期开展评选活动,对年度优秀技术经纪人和年度优秀技术经纪人工作站进行表彰,入选优秀技术经纪人的个人可优先推荐参加高一级技术经纪人资质培训。

    第十八条 技术经纪人信用体系由技术经纪人所挂靠工作站进行实时监督,每年通辽市科学技术局成果转化中心组织各工作站开展技术经纪人信用评级工作审核,通辽市科学技术局予以备案公示,对于存在欺诈、虚假等行为将取消其挂靠、奖补、资质认定等资格。

    第六章 技术经纪人年度认证

    第十九条 成功申请成为通辽市技术经纪人后,按照自然年度需进行技术经纪人年度认证,内容包括:

    (一)是否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辽市技术经纪人管理办法;

    (二)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是否存在有损所挂靠技术经纪人工作站声誉和损害其他技术经纪人利益的行为;

    (四)是否定期提供有效的供需信息;

    (五)是否有新增的学历、学位、资质文件、专业资格证书;

    (六)是否依托自治区及通辽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开展线上、线下业务活动;

    (七)是否有违反通辽市技术经纪人管理办法的行为;

    未按照通辽市科学技术局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度认证的,将取消其技术经纪人资格。

    第二十条 技术经纪人年度认证审核时需按照当年年审通知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七章 技术经纪人资格终止

    第二十一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技术经纪人资格将被终止:

    (一)技术经纪人向通辽市科学技术局成果转化中心提交退出申请书并经核准(见附件2)

    (二)技术经纪人未按年度认证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格认证,若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审将注销资格;

    (三)经第三方举报、仲裁机构、通辽市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心及所挂靠技术经纪人工作站调查发现,技术经纪人违反交易规则,给相关利益关联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通辽市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心确认并报通辽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后,向技术经纪人本人发出资格终止通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通辽市科学技术局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1.通辽市技术经纪人申请表

    2.通辽市技术经纪人退出申请表


    文件下载:《通辽市技术经纪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通辽市技术经纪人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