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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通辽市技术经纪人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通辽市技术经纪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06-01  点击次:570  
  • 通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通辽市技术经纪人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通辽市技术经纪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01    发布者:     阅读量:117


    通科发〔2023〕27

    各旗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开发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通辽市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规范技术经纪人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相关业务管理,优化技术转移服务体系,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通辽市科学技术局制定了《通辽市技术经纪人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通辽市技术经纪人管理办法(试行)》,经通辽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第七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通辽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5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通辽市技术经纪人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通辽市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规范技术经纪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服务相关业务管理,优化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设,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依据《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span>本办法所指的技术经纪人工作站是指为技术经纪人开展业务提供组织协调和资源支持而设立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二章 工作站的申请与备案

    第三条 申请建立技术经纪人工作站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一年以上,有固定的办公活动场所,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无工商、税务、法院等不良记录及知识产权类重大诉讼案件发生;

    (二)重点依托经国家、自治区和我市认定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高校院所技术转移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企业)、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科技园区、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等,建设一批技术经纪人工作站。

    (三)技术经纪人工作站的建设方案、管理办法(章程)、规章制度等完善可行,工作目标明确,服务流程规范。

    第四条 技术经纪人工作站的申报和备案程序

    (一)技术经纪人工作站单位自愿申报,市科学技术局审查后择优备案。申报备案单位填写《通辽市技术经纪人工作站备案申请表》,并附依托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与技术经纪人签订的协议书,以及其它有关符合工作站备案条件和完成工作任务的佐证材料。

    (二)旗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及市直相关单位择优推荐,并负责协调、督促、考核评估所在旗县市区、所属单位的技术经纪人工作站的相关活动。

    (三)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各旗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及市直有关主管单位推荐情况,对技术经纪人工作站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实地考察,符合建站条件的予以公示和备案。

    (四)通辽市科学技术局对技术经纪人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旗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报送技术经纪人工作站工作进展、总结及绩效评价材料。

    (五)对技术经纪人工作站能够给予建站软硬件支持的旗县市区、市直单位,通辽市科学技术局将优先予以备案。

    第三章 职能和职责

    第五条 技术经纪人工作站的主要职能和职责

    (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建立工作制度。根据自身的专业和人才优势,与辖区科技型企业建立长期联系协作关系,同时根据联系对象的技术和人才需求,调动专业和人才资源为企业(单位)提供技术交易、人才培养、成果评价、知识产权、法律、技术投融资、概念验证、技术标准等各类科技服务,同时能够承担一定量的科技政策咨询等公益性服务。

    2.征集企业技术需求和行业共性难题。广泛征集企业的技术需求和人才需求,调研收集行业共性关键技术难题,为技术经纪人工作站与企业的科技合作打好基础。

    3.推介高校、科研院校的科技成果。选择与我市产业关联度较高的科技成果,有针对性地开展科技成果推介活动,促进高校、科研院校的科技成果向我市转移和产业化。

    4.开展科技对接活动。根据企业的技术需求和人才需求,以及相关行业的共性关键技术难题,灵活有效地组织开展科技对接活动。

    5.实施科技项目合作。通过合作(委托)开发、技术转让(专利许可)、技术入股、技术咨询等方式,以及开展科技规划编写、技术培训、人才培训等科技服务,加强科技项目合作。

    6.共建创新载体。与通辽市内外有关创新主体合作共建创新服务机构,与驻市企业共建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概念中心等创新载体。

    7.提供项目服务。跟踪和管理合作项目实施进程,联合申报各级各类科技项目,促进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技术经纪人挂靠和服务

    1.开展技术经纪人挂靠服务。经通辽市科学技术局认定的技术经纪人,可在已备案的技术经纪人工作站办理挂靠并开展相关业务。

    2.技术经纪人工作站与技术经纪人在规定期限内采用双选挂靠制。技术经纪人可根据工作站的资质和资源自主选择挂靠,工作站也可根据技术经纪人的资质进行选择,双向选择通过后确定挂靠关系。

    3.在规定期限内,一个技术经纪人只能挂靠一个工作站,一个工作站可接受多个技术经纪人挂靠。

    4.技术经纪人可凭借代理需求为挂靠的工作站提供业务渠道,同时工作站也可为技术经纪人提供合同签订、价款结算、税费缴纳、资源支持、业务辅导等服务。

    5.技术经纪人挂靠工作站的期限由双方商定决定,签署挂靠协议后生效,若双方中任意一方提出解除挂靠关系,须经双方商定后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章 支持与管理

    第六条 对确定备案的技术经纪人工作站,通辽市科学技术局下达批复文件命名为“通辽市㗃烗技术经纪人工作站”。

    第七条 通辽市科学技术局每年度组织一次技术经纪人工作站绩效评价,对运行情况良好,促成技术合同签订、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成果成效显著的工作站给予一定的项目或资金支持,其中,技术经纪人工作站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促成技术交易做出实际贡献的技术经纪人按照不低于项目或补助资金的30%予以奖励。同时,对技术经纪人工作站推荐认定中、高级技术经纪人优先予以名额保障。

    第八条 通辽市科学技术局下达的技术经纪人工作站专项经费,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具体按照国家、自治区、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技术经纪人工作站的基础条件建设等所需资金,由建站单位解决。

    第九 建站单位应根据任务目标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先期投入,确保工作站组建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 技术经纪人工作站科技项目的管理和验收按通辽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技术经纪人工作站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将实行定期检查考核,对成果转化效果不明显、服务效果不佳、带动作用不强、科研失信、违法经营的工作站,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十二条 通辽市科学技术局负责通辽市技术经纪人工作站及技术经纪人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通辽市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心在通辽市科学技术局的领导下,负责技术经纪人工作站及技术经纪人的登记及相关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通辽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1.通辽市技术经纪人工作站备案申请表

    2.通辽市技术经纪人工作站绩效评价标准

     

     

     



    通辽市技术经纪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技术经纪人队伍,规范技术经纪人从事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服务行为,促进技术经纪业健康发展,保障技术经纪活动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经纪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在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活动中,以科学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全方位服务活动的自然人。

    第三条 凡在通辽市科学技术局认定备案,接受通辽市科学技术局成果转化中心管理,在我市从事技术转移活动的技术经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技术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技术经纪人依法从事经纪活动所得佣金是其合法收入,技术经纪人收取佣金不得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通辽市科学技术局对技术经纪人采取动态评价机制,对于违反规定开展业务活动或长期不开展业务活动的技术经纪人实施退出机制。

    第二章 技术经纪人的申请及认定

    第六条 技术经纪人的申请及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良好的个人信誉,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开展科技服务、管理、财税、法律、知识产权、投融资等相关工作经历并从业3年以上的专业人员;

    (四)参加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全国范围内)技术经纪人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七条 满足以上条件的技术经纪人,由所在单位申请登记,所在单位未申请登记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也可以由技术经纪人个人直接申请登记,经审核认定备案后方可开展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的技术服务活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成为技术经纪人:

    (一)具有恶意侵犯知识产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经主管行政处罚、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裁决的;

    (二)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的;

    (三)其他不能成为技术经纪人的情形。

    第三章 技术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技术经纪人的权利:

    (一)获得通辽市科学技术局认定,可申请享受通辽市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激励政策支持;

    (二)优先参加通辽市组织的科技类成果推介、项目路演、撮合对接等活动;可以参加通辽市科学技术局组织赴外埠参加各类成果转化会议及活动;

    (三)依托挂靠市内技术经纪人工作站开展技术经纪服务,并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获得佣金和收益;

    (四)对其他技术经纪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和申诉;

    (五)技术经纪人从业期间,参与的对接、培训、活动等均纳入技术经纪人评级体系;

    (六)技术经纪人表现突出、工作成效明显的,给予一定形式的表彰奖励。

    (七)享受自治区技术经纪专业职称有关政策;

    (八)参加通辽市科学技术局组织的科技服务活动。

    第十条 技术经纪人的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通辽市技术经纪人的相关管理办法;

    (二)公平、公正、诚实、诚信,尽职地提供专业技术经纪服务,依法维护技术交易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三)积极参加通辽市科学技术局组织的项目路演、项目对接会、论坛、培训等各项交流活动;

    (四)协助对接项目签约后的合同登记工作;

    (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技术经纪人的年度资格认证。

    第四章技术经纪人工作站及挂靠管理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技术经纪人,可以在通辽市科学技术局认定的技术经纪人工作站办理挂靠并开展业务。

    第十二条 技术经纪人工作站与技术经纪人人在规定期限内采用双选挂靠制:技术经纪人人可根据工作站的资质和资源自主选择挂靠,工作站也可根据技术经纪人的资质进行选择是否接受挂靠,双向选择通过则确定挂靠关系。

    第十三条 在规定期限内,一个技术经纪人只能挂靠一个工作站,一个工作站可接受多个技术经纪人挂靠。

    第十四条 技术经纪人可凭借代理需求为挂靠的工作站提供业务渠道,同时工作站也可以为技术经纪人提供合同签订价款结算、税费缴纳、资源支持、业务辅导等服务。

    第十五条 技术经纪人挂靠工作站的期限由双方商定决定,签署挂靠协议后生效,若双方中任意一方提出解除挂靠关系,须经双方商定后履行相关手续。

    第五章技术经纪人从业信用体系

    第十六条 通辽市科学技术局建立技术经纪人信用体系,根据技术经纪人从业情况,量化信用指标体系,对所有技术经纪人建立征信记录。

    第十七条 通辽市科学技术局每年定期开展评选活动,对年度优秀技术经纪人和年度优秀技术经纪人工作站进行表彰,入选优秀技术经纪人的个人可优先推荐参加高一级技术经纪人资质培训。

    第十八条 技术经纪人信用体系由技术经纪人所挂靠工作站进行实时监督,每年通辽市科学技术局成果转化中心组织各工作站开展技术经纪人信用评级工作审核,通辽市科学技术局予以备案公示,对于存在欺诈、虚假等行为将取消其挂靠、奖补、资质认定等资格。

    第六章 技术经纪人年度认证

    第十九条 成功申请成为通辽市技术经纪人后,按照自然年度需进行技术经纪人年度认证,内容包括:

    (一)是否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辽市技术经纪人管理办法;

    (二)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是否存在有损所挂靠技术经纪人工作站声誉和损害其他技术经纪人利益的行为;

    (四)是否定期提供有效的供需信息;

    (五)是否有新增的学历、学位、资质文件、专业资格证书;

    (六)是否依托自治区及通辽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开展线上、线下业务活动;

    (七)是否有违反通辽市技术经纪人管理办法的行为;

    未按照通辽市科学技术局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度认证的,将取消其技术经纪人资格。

    第二十条 技术经纪人年度认证审核时需按照当年年审通知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七章 技术经纪人资格终止

    第二十一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技术经纪人资格将被终止:

    (一)技术经纪人向通辽市科学技术局成果转化中心提交退出申请书并经核准(见附件2)

    (二)技术经纪人未按年度认证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格认证,若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审将注销资格;

    (三)经第三方举报、仲裁机构、通辽市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心及所挂靠技术经纪人工作站调查发现,技术经纪人违反交易规则,给相关利益关联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通辽市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心确认并报通辽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后,向技术经纪人本人发出资格终止通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通辽市科学技术局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1.通辽市技术经纪人申请表

    2.通辽市技术经纪人退出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