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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10-21 点击次: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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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1〕6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党委农牧办、财政厅研究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内政发〔2019〕18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自治区负总责,盟市、旗县(市、区)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依法依规,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衔接,遵循国有资产和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到户类资产最大限度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条 坚持权责明晰,扶贫项目资产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按照产权归属分类分级履行后续管理责任,落实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注重发挥嘎查村级组织作用。
第四条 坚持公开透明,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提高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透明度。引导群众参与,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切实保障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二章 范围类型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2012年以来用于扶贫开发和脱贫攻坚的各级各类财政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彩票公益金、行业扶贫资金等)、京蒙协作资金、结对帮扶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用于支持脱贫攻坚)、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定点帮扶资金以及社会捐赠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
第六条 扶贫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
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包括农林牧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仓储物流设施、光伏扶贫电站、扶贫车间、旅游服务设施等,还包括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厂房、设备、工具器具、生物性资产等,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嘎查村集体经济、新型经营主体、企业等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等。
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包括道路交通、电子商务、农田水利、安全饮水、电力通讯、环境治理、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科技等基础设施设备等。
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
第三章 建立台账
第七条 以旗县(市、区)为单位,摸清各级各类扶贫项目资产底数,分级分类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台账,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八条 分年度梳理2012年以来投入的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建立县乡村扶贫资金投向和项目建设情况台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名称、指标文号、资金类型、投资规模、建设时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竣工时间、主管部门、实施部门等。
第九条 分年度分类建立县乡村扶贫项目资产台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资产名称、资产类别、购建时间、购建数量、计量单位、使用年限、原始价值、资金来源、产权归属、管护模式、资产状态、经营主体、收益权人、经营方式、收益分配等。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始价值,原则上按照项目竣工决算为登记依据。
第四章 确权移交
第十条 合理界定扶贫项目资产权属,做好资产移交,并纳入相关管理体系。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众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收益尽量下沉。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第十一条 到户类资产归农牧户所有,建立完善到户类资产台账。投入嘎查村形成的资产确权到嘎查村集体,村级联建形成的资产按投资比例或事先约定比例确权到各联建嘎查村,由苏木乡镇移交嘎查村,纳入农村牧区“三资”管理。由苏木乡镇统一组织实施形成的资产,原则上确权到嘎查村,难以明确到嘎查村的产权归属苏木乡镇,按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及时确权移交。
第十二条 由旗县(市、区)统筹实施形成的经营性资产,产权归属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管理。由行业部门跨乡跨村统筹实施形成的公益性资产,产权归属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行业部门按照国有资产和行业部门有关规定管理。对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产权归属。
第五章 清算核实
第十三条 每年3月底前,由旗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苏木乡镇,对扶贫项目资产使用现状、资产净值开展年度清算核实。
第十四条 清算核实完成后,根据资产权属,依据现行会计准则进行计提折旧,计算净值,原则上经营性资产中的权益资产和到户类资产不进行计提折旧。对发生更新置换的资产,重新登记资产原值,并且重新确定折旧年限。对无法使用或达到使用年限的,且符合资产处置,依法依规进行资产处置。按年度及时更新数据信息。
第六章 管护运营
第十五条 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护运营,明确管护责任,制定管护运营方案,确保资产持续发挥效益。
第十六条 经营性资产所有权人直接经营项目资产的,自行运营管理。采取托管、租赁、合作等方式经营的,依法依规依责明确经营主体,资产所有权人必须与经营主体之间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包括但不限于收益率、期限、风险承担、管护责任、帮扶责任、退出办法等进行明确规定,并按照规定执行。经营主体要确保扶贫项目资产达到设计使用期限,合同期满后,保证资产正常发挥功能,因管护运营不当或者造成资产损失的,由经营主体承担相关责任。经营主体不得利用扶贫项目资产通过抵押、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对光伏扶贫电站等专业性较强的项目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管护运营。
第十七条 公益性资产的管护应当明确管护单位和责任人,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履行管护责任。旗县级公益性资产由主管部门进行管护;苏木乡镇级公益性资产由苏木乡镇进行管护;嘎查村级公益性资产由嘎查村进行管护。对嘎查村集体管护力量不足的,可通过开发公益岗位等形式,优先吸纳脱贫人口和边缘人口参与管护,管护经费可从嘎查村集体经济和经营性资产收益中解决。
第十八条 到户类资产由农牧户自行管理,相关行业部门、苏木乡镇和嘎查村做好技术指导、服务监督和处置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扶贫项目资产管护运营坚持民主决策、公示公开、协议约束等原则,严格按照现行国有资产、农村牧区集体资产以及行业管理等规定规范程序。要严格防控风险,健全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经营性资产日常监控台账,做好日常跟踪监测,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安全。对于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资产,应当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和提供担保保证、资产抵押等方式,分散和降低经营风险,增强履约偿付能力。
第七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 旗县级或苏木乡镇级经营性资产收益金由扶贫项目资产主管责任单位负责收缴,所得收益应及时上缴旗县级财政。嘎查村级经营性资产收益由嘎查村委员会负责收缴,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到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或苏木乡镇三资代管中心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资产所得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及项目资产运行管护等;优先用于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帮扶,也可用于资产收益、开发公益岗位、智志双扶奖励补助、鼓励群众参加嘎查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购买“防贫保”与“扶贫项目资产保险”、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护、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还可用于壮大嘎查村集体经济、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与提质增效,以及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的相关项目。
国有经营性资产可按照不高于年度收益总额的1%提取运营管理费,由旗县(市、区)据实列支办公、人员、管理、评估等费用。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每年可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嘎查村级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护、嘎查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 产权到旗县(市、区)的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由乡村振兴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提交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审定,按照方案进行分配。产权到苏木乡镇的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由苏木乡镇研究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报旗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备案。产权到嘎查村的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由嘎查村“两委”提出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发放到户的收益金经公告告示后向受益户发放告知书。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
第二十三条 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资产收益率可根据市场情况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五条 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设立基金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政府债务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约定债务本息由项目收益偿还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在未全额偿还债务前,严格控制转让、拍卖、置换、抵押、担保、报损。
第八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资产处置应坚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对确需处置的资产,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规范处置。
第二十八条 资产能够发挥设计功能且绩效达标的,原则上不可处置。对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 资产处置范围:
(一)闲置的资产;
(二)合同(协议)到期的资产;
(三)需要变更产权的资产;
(四)淘汰报废的资产;
(五)经营亏损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七)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资产处置类型:
(一)资产所有权处置。采取拍卖、转让、出售、置换等方式处置。
(二)资产经营权处置。采取托管、租赁、合作等方式经营的经营性资产合同(协议)到期后通过重新选择经营主体或变更经营方式进行处置,以及对闲置经营性资产重新盘活使用。
(三)报损处置。对发生损坏、损毁的资产进行处置。能够修复、改造的,采取相应措施恢复使用功能。确实无法修复改造利用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资产核销。
(四)报废处置。对无法正常使用或达到使用年限的,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
第三十一条 产权到旗县(市、区)和苏木乡镇的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分别由指定的管理部门单位提出处置申请,会同财政、乡村振兴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论证后报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处置。资产处置所得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不得造成资金闲置和流失。
第三十二条 产权到嘎查村的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按照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由嘎查村“两委”提出处置方案,经民主决策、公示公开,报苏木乡镇审核后进行处置。处置结果报旗县(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处置所得重新安排用于本嘎查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第三十三条 到户类资产由嘎查村“两委”负责监督,由农牧户自行决定处置方式,但需向嘎查村“两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形成的固定资产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十五条 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现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的,对已获准处置资产不进行处置、继续留用的,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以及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章 责任分工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乡村振兴、农牧、发展改革、林草、民族事务、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商务等相关行业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明确管理责任,加强政策支持,密切配合,统筹协调推进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组织研究解决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指导各盟市、旗县(市、区)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乡村振兴部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指导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制度建设、摸清底数、台账建立、清算核实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扶贫项目资产绩效考核,确保扶贫项目资产规范安全、绩效达标。农牧部门要按照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管理要求,指导盟市、旗县(市、区)将确权到嘎查村级扶贫项目资产全部纳入“三资”管理平台规范管理。其他行业部门要指导做好由本部门所负责监督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的清产核资、确权登记、后续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盟市要指导督促所属旗县(市、区)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明确牵头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三十八条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制度建设、工作落实、重大问题决策,明确相关部门、苏木乡镇管理责任清单,配强工作队伍,做好扶贫项目资产清产核资、确权移交、台账建立、管护运营、收益分配、风险防控、资产处置等后续管理工作。
旗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向旗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提供意见建议,提出旗县级收益金分配方案等。国有资产相关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国有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相关工作,将国有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进行绩效管理。农牧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苏木乡镇、嘎查村将确权到嘎查村的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农村牧区“三资”管理体系,执行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规定负责本部门主管的旗县级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理和维护等工作,并承担本部门主管的其他扶贫项目资产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三十九条 苏木乡镇党委、政府是乡村两级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直接主体,主要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负责统筹确权到本区域内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包括确权移交、台账建立、监督运营、资产处置等工作。
第四十条 嘎查村“两委”负责确权到本嘎查村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管护运营、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工作。加强对到户类资产指导服务监督工作。
第十章 组织保障
第四十一条 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将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公告不得少于10天,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 持续强化监督考核,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指标和自治区衔接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内容,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中发现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占挪用、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注重总结推广,积极探索并不断完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积累和推广成功经验做法。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乡村振兴局会同自治区党委农牧办、财政厅负责解释。各盟市、旗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具体实施方案或细则。
第四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