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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都仑区落实“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 发布时间:2021-12-15 点击次: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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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科技部将“科技兴蒙”正式纳入国家区域创新发展战略布局,并纳入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十四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加大对内蒙古科技创新支持力度。昆都仑区紧紧抓住国家重大战略布局和契机,全面推进改革创新驱动,率先在全自治区103个旗县区出台昆都仑区“科技兴蒙”23条政策措施,支持力度大、覆盖范围广、系统性强。
《昆都仑区落实“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全文如下:
一、高标准建设“一基地一区”
(一)建设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基地
立足“四基地三区”发展定位,聚焦新材料、新能源、钢铁深加工、绿色循环等重点领域,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加快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建设产值百亿级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基地。区政府设置科技专项发展资金2000万元,连续5年支持全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打造产业发展新高地。
(二)创建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落实《昆都仑区关于包头金属深加工园区创建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实施方案》,支持包头金属深加工园区建设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政府每年给予500万元资金支持,连续支持5年。
二、促进产业提档升级
(三)推动战略产业能级提升
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聚焦产业补链延链强链,围绕新能源、新材料、钢铁、稀土、物流服务业等优势产业,落实“科技兴蒙”行动和“双碳”行动,一体推进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围绕创新链配置资金链、完善政策链,重点打造钢铁新材料产业、光伏新能源产业2条产业链,新型功能材料、节能环保、现代服务业3个产业集群,全力构建多元发展、多极支撑的现代产业体系。
(四)推进优势特色领域技术创新
积极对接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科技创新布局,承担一批重大项目,并按要求给予一定配套资金支持。对承担国家、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项目的,项目完成且国家、自治区拨款全部按规定支出后,给予3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
统筹优化实施科技计划项目,为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提供科技支撑。对研制、引进填补国内区内空白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且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给予30万元的资金支持。通过国审的农牧业新品种,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五)支持产业前沿性和原创性技术研究
围绕传统产业提档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发展需求,推动全区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与“科技兴蒙”行动“4+8+N”合作主体积极对接,开展前沿性、原创性产业技术研究,用原创性的研究成果支撑重大产业技术突破。引导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积极争取承担国家、自治区自然基金项目和包头市相关项目。
三、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六)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导规模以上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于最近连续两个年度都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研发费用增量部分的3%给予企业不超过2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按上年度符合税法规定已进行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5%给予企业不超过1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完善突出创新导向激励机制,提高创新指标考核权重,将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加回,增量部分按150%加计。
(七)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
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创板上市企业梯次培育体系,推动科技型创新企业规模质量双提升。
培育国家科技型企业,开展“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对连续两次入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后补助资金支持。被认定为包头市创新引领型民营企业、智能制造科技示范企业、产学研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后补助资金支持。
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于入选包头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资金支持;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区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后补助资金支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持续创新,认定为包头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后补助资金支持。
培育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好、创新能力强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在创新平台建设、科技项目立项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八)支持企业开展技术转移转化
落实《包头市落实“科技兴蒙”行动打造区域性创新中心二十五条政策措施》,对于昆区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减半征收;自治区以外科技型企业、创新团队和技术成果持有人来我区设立科技型企业的,自该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
四、建设高水平创新平台载体
(九)支持培育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引导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平台载体,获得批准认定后依据自治区三十条、包头市二十五条政策条款执行。
培育创建自治区、包头市各类创新平台。认定为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依据包头市二十五条政策条款执行。认定为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后补助资金支持。认定为包头市企业研发中心,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后补助资金支持。
(十)加强科技孵化能力建设
认定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依据包头市二十五条政策条款执行。认定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支持;认定为包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且考核为优秀等次,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
认定为国家和自治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资金支持;认定为国家级和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的创建依托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十一)强化知识产权创造
获得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资金支持1万元;获得国内发明专利的,除享受自治区、包头市的奖励政策外,每件给予3000元的资金支持;对于牵头制定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支持。
(十二)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引导企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对工商注册和纳税所在地均在我区的企事业单位购买专利及技术成果并在本地转化的,依据包头市二十五条政策条款执行。
国有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用于奖励该成果研发及转化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有明确收益分配制度或合同约定的,按其制度或合同约定给予奖励和报酬;没有制度和合同的,按成果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技术入股形成的股权不低于70%的比例,或自主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5年内每年营业利润不低于5%的比例给予奖励和报酬。以上奖励中,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在给予相关科技人员股权奖励时,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推进职务科技成果市场化、股权激励等政策和实施细则。
(十三)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
培育和发展科技服务机构。鼓励包头市昆都仑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科技咨询、技术转移、高企申报、成果转化、研发费用归集等科技服务,通过市级评估达到优秀等级的给予20万元的后补助资金支持。
认定为国家级技术转移服务示范机构、人才培养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认定为自治区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人才培养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
六、加强科技合作与交流
(十四)强化企地校地创新融合
以“科技兴蒙”行动“4+8+N”科技合作框架为基础,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北京、上海、广东等发达地区,中科院、清华大学等知名院校和“双一流”大学,以及区内、市内高校院所特别是内蒙古科技大学的合作与交流,开展联合攻关、成果转化、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等。探索昆区特色的校企地合作模式,推动建成集展示、教学、办公、实验、创新创业、成果转化于一身的科技创新中心。
加强与院士专家团队对接与交流,对于院士团队合作开展的创新项目优先支持,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管理期满保留并续签的院士工作站,依据包头市二十五条政策条款执行。对于我区牵头共建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资金支持。
支持中央和自治区驻我区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与地方企业开展仪器设备共享。对用于科学研究的共享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
(十五)加强科技招商
着力引进国内顶尖科研院所、知名高校、大型企业研发机构等平台载体。落地项目总投资1亿以上,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落地项目总投资3000万以上,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鼓励我区企业、高校院所在发达地区设立飞地研发单元、离岸孵化器等。
七、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十六)支持柔性引才引智
支持我区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在区外人才技术密集地区建立域外“人才飞地”,实现“人才引进和技术研发在外地、成果转化回包头”。对柔性引进的人才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按照第七、八条执行,并且在相同条件下优先安排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
(十七)强化科技人才激励
对于承担自治区级以上重大科研任务、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研人员,可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延迟办理退休手续,不占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职数。鼓励企业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国有企业对科研人员的股权激励或现金分红激励支出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对于我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自治区科学技术一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及主要研发人员,按国家、自治区奖金等额给予科研经费支持。
八、深化科研体制机制改革
(十八)推进科研体系改革
鼓励引导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企业性质的技术转移机构或委托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建立容错机制。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先行先试、无意过失导致的偏差失误,科研人员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十九)完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落实国家、自治区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在间接费用的提取比例、科研仪器设备耗材采购、绩效工资分配等方面,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区财政部门收到上级科技资金支付指标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至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采用报账的形式拨付科技资金,不得要求非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办理政府采购。
对于初创期科技企业、中试项目,不得将资产负债率、销售收入等财务指标作为项目立项的条件。以重大科技项目为重点,实施“揭榜挂帅”等新型项目组织方式,探索建立区财政资金跨区使用机制。
九、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部门要把落实“科技兴蒙”行动、建设“一基地一区”作为今后的一项长期统领性工作,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每年年底,要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科技兴蒙”行动执行落实情况。全区各部门要发挥好职能作用,落实好相关责任和任务,形成创新合力,全力推进“科技兴蒙”行动落到实处。科技管理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提高科技管理水平。
(二十一)狠抓政策落实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包头市和昆区的创新政策,用足用好科技投入、税收激励、金融支持、政府采购创新产品、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引进培养等各项政策。税务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企业研发加计扣除等财税政策做好宣传解读及培训工作。
(二十二)强化创新投入
区政府要加大科技投入,建立政府研发投入刚性增长机制和社会多渠道投入激励机制。区财政部门设置年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落实本《政策措施》,并与每年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分别列入财政预算。
鼓励企业建立科技投入刚性增长机制。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和信用贷款力度。用好“包头市人才创新创业基金”的作用,引导带动社会和民间资本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建立科技成果质押融资补偿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
(二十三)加强考核监督
把财政科技经费投入、研发投入及其占比、创新平台建设、高技术产业发展、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等反映科技创新主要指标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体系,强化日常考评。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
本《政策措施》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对与我区其他政策规定相类似的支持资金,按照从新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昆都仑区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昆党发〔2018〕36号)自本《政策措施》印发之日起废止。
下一步,昆都仑区将继续立足“四基地三区”中的建设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基地目标,重点突出政府资金杠杆作用,建立政府科技投入逐年增长机制,注重培育、鼓励、引导、带动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构建创新生态,为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贡献科技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