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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2-09-28  点击次:558  
  •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农牧和科技局(科技和大数据管理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高校及科研院所:

    为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现印发《乌兰察布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乌兰察布市科学技术局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9日

     

     

     

     

     

     

     

     

     

     

    乌兰察布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企业转变增长方式,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统筹安排好市本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是指本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科技创新经费中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主要用于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成果中试、技术熟化、工业性试验、试生产和成熟后产业化转化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支持大数据、5G技术应用、关联硬件产品制造和高端合金、新型化工、有色金属、石墨炭素(烯)、新能源、装备制造、建材、生态治理(固废处理)、人口健康、生物科技、蒙中医药以及现代农牧业等重点领域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建设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培养。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每项不超过100万元;服务机构建设和人才培养类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每项不超过30万元。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受理

    第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发布《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公开征集。

    第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旗县市区申报的项目,由同级财政和科技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对合格项目联合行文向市科技局、财政局推荐申报;市直属企事业单位、高校申报的项目由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向市科技局、财政局行文推荐申报,无主管部门的可直接向市科技局、财政局行文申报。

    第七条  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项目申报指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技术先进、成熟度高;

    (二)成果转化形成的产品附加值高、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

    (三)技术转移服务平台专门从事技术转移的工作人员须在5人及以上,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第八条  申报单位及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是在乌兰察布市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区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承担项目;

    (二)项目申报单位具备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和能力,具有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健全的科研、财务核算等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运营规范;

    (三)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在相关研究领域具备一定的学术背景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代表、项目组成员无不良信用记录和科研失信记录.

    第九条  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一)项目不符合征集要求的;

    (二)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申报国家、自治区和市本级不同类别科技项目并获得立项支持的。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条  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和初审,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经过初审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方可进入专家评审,经专家评审予以支持的项目纳入成果转化资金的支持范围。

    第十二条  依据评审结果,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并综合考虑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经济技术实力等因素,提出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分配意见,经市财政局、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参加的市科技局党组会议研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确定立项支持。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联合行文立项,并按规定时限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基于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在立项文件下达30个工作日内,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承担单位须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合同)书。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涉及两家及以上的,各方须签订合作协议,针对课题设置、专项经费分配、自有资金筹集与使用、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进行约定,作为项目任务书附件一并上报。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须签署《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科研诚信承诺书》和《自筹资金到位承诺书》。

    第十七条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撤销立项。

    (一)伪造或编造项目申报材料,骗取立项资格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自愿申请撤销立项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期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的。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资金监管

    第十八条  成果转化资金须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跟踪检查,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规。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以及乌兰察布市有关财经政策、财务制度和科技项目经费管理规定,科学、合规、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要主动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科技报告工作机制,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自查、自评,及时向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上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科技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申报和管理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将采取终止项目、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和浪费的;

    (五)弄虚作假,订立虚假技术合同的,将取消实施企业两年的项目申报资格;

    (六)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规律的行为,除收缴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外,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主要责任人行政和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当地科技、财政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一)因工作变动、出国(境)、伤病及其他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需要变更的;

    (二)项目执行期限内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目标任务,需要延期的;

    (三)技术、市场、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及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需变更项目考核指标等事项的。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当地科技、财政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终止申请,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批准后项目终止,或由市科技局直接责令终止项目实施。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无法实现任务(合同)书约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的;

    (二)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四)承担单位不接受项目监督检查,经催告后仍不配合的;

    (五)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6个月后,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

    第二十三条  申请项目执行期变更的,应在到期前90天提出,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申请项目负责人变更的,新任负责人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执行期内,发生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合作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员变化的,项目承担单位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在确保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与涉及调整的人员和合作单位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自主调整,及时备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开展的工作、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并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经当地科技、财政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送市科技局、财政局批复后执行。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责任人因主观过错,导致项目撤销或终止的,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第八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结题后及时向当地科技、财政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财政局须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6个月内完成验收。若项目提前完成任务(合同)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提前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如实编制、提交项目验收材料。市科技局、财政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专业科技服务机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结题。

    (一)完成项目任务(合同)书规定的目标和任务且经费使用符合规定的,可予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1.项目目标和任务未完成;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情况;

    3.未按期、按要求提交科技报告,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事项;

    4.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照结题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市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九条  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或其他原因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研究过程及研究成果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项目,可暂缓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90天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暂缓验收最多1次,验收期限自暂缓之日顺延6个月,如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按照不通过处理。

    第三十条  项目(课题)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其使用计划和实际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科技局备案,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结题、未通过验收、整改后通过验收以及通过验收但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项目(课题),结余资金按规定收回。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项目涉及保密的,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执行。本办法适用于乌兰察布市本级成果转化资金项目。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乌兰察布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