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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乌兰察布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市级众创空间认定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03-10  点击次:349  
  • 乌兰察布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市级众创空间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10 17:17作者:乌兰察布科学技术局浏览次数: 2522【返回】

    各旗县市农牧和科技局(科技事业发展中心)、集宁区科技和大数据局,市直各有关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各企业、园区: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技兴蒙”行动和2023年全市科技工作会议精神,营造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现开展2023年度乌兰察布市级众创空间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市级众创空间应符合《乌兰察布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乌科发〔2022〕60号)规定条件。

    二、申报材料

    1.乌兰察布市级众创空间申报书。

    2.附件材料:独立法人的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众创空间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众创空间管理服务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创业导师名单及聘书(或聘用文件);众创空间内部管理规范制度;众创空间开展的服务、活动和具备服务功能的佐证材料;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三、认定流程及时限

    (一)申报市级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按要求填报申报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于4月15日前报送至归口管理部门。

    (二)各归口管理部门在审核申报材料、实地考察和信用审核的基础上,填写《2023年度申报乌兰察布市级众创空间推荐表》,加盖公章后,将推荐表(一式两份)和申报材料的纸质版于4月20日前报送至指定地点,同时将推荐表和申报书的电子版(Word)发送至电子邮箱。逾期报送的不予受理。

    (三)市科技局对提出申请认定的众创空间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评审、实地抽查、信用审核及公示等环节,并依据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以文件形式确认为乌兰察布市级众创空间。

    四、有关要求

    (一)各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二)众创空间的名称要体现出定位、特色和理念,名称不建议直接使用行政区专属名称,(例如xx市xx区众创空间等),名称一般不应与运营主体名称重合。申报内容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涉及军事和保密的内容以及敏感词汇等。

    (三)请各归口管理部门高度重视此次认定工作,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各归口管理部门存在把关不严等未做到履职尽责的,将视情况进行约谈、通报批评等。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之间不得重复计算面积,同一运营主体限报一种类型创业孵化载体;已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自治区和市级的星创天地的不得再申报乌兰察布市级众创空间。已认定为乌兰察布市级众创空间的申报成为乌兰察布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后取消其乌兰察布市级众创空间资格。

    (五)被取消众创空间资格(含试点培育)未满2年的不得申报此次乌兰察布市级众创空间。

    (六)申报机构不得删减或更改乌兰察布市级众创空间申报书内容。否则,不予受理其申报。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乌兰察布市科技创新中心 尹超 0474-8286628

    材料报送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解放路72号

    电子邮箱:wlcbxjss@qq.com

     

    附件:1.乌兰察布市级众创空间申报书

    2.2023年度申报自治区级众创空间推荐表


     乌兰察布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3月9日

    附件:

    1.乌兰察布市级众创空间申报书

    2.2023年度申报自治区级众创空间推荐表